第一千三百零八章 新的改变
朱怡成复明后自然废除了《大清律》,重新启用《大明律》,但《大明律》经历四百来年的时光,对于目前的大明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用了,为此朱怡成在采取一系列政策的同时也进一步修改了《大明律》中的一些内容,以让其进一步完善。
但这样做其实只是修修补补罢了,现在的大明正在高速发展之中,《大明律》对于大明的前进脚步已经明显跟不上了。何况,随着工商的不断发展,还有外交的变化,大明和世界的接触等等,这些都是之前没有的东西。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政策在实施,又或者大明对外对内的变化中实际和《大明律》有冲突的地方不少,这导致许多方面的不便,更造成了一些案件无法顺利判断和处置。
沿海一带和大城市还好,内陆和偏远地区就麻烦了,再加上一些地方官员为了不出问题直接按照《大明律》的条文来进行处置,从而导致一些问题的不断出现,所以朱怡成决定重修《大明律》,从而彻底完善新的律法以适应这些情况。
此外,除了《大明律》外,朱怡成还要对工商、税务、文化、对外政治各方面修订各项律法,作为《大明律》的补充。
这是一项极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极重要的工作。这样的工作不是普通人能够完成的,必须要有一个能力极强,对朝堂和地方事务精通,对法律极其了解,还能够沟通各部的人来进行主导。
想来想去,朱怡成这才选中了史贻直,要知道史贻直在朝廷中无论能力和威望都是足够,何况史贻直原本就是搞法律出身,再加上他之前担任过左都御史,又入过军机,还曾为首席军机大臣。现在,史贻直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几乎踏遍了本土各地,对于地方事务也极其了解,从这些方面来看,史贻直都是最为合适的人选。
让史贻直当这个刑部尚书,主导《大明律》和其他补充律法的制定,这才是朱怡成的真正用意。
此外,刑部作为国家最高律法机构,朱怡成打算把刑部的职能在完善律法之后进行拆分,从而形成公检法司的彻底分离。
当然了,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但朱怡成决定先建立警察机构以先一部取代目前的衙役制度,为之后拆分刑部做好准备。
其实目前大明已经有类似警察制度的机构了,这还是当初朱怡成在考虑到预备役的情况下对现实衙役制度的一种补充。不过目前来看,这种补充并没有起到太好的作用,毕竟一个完整而独立的警察制度和从制度上到管理上都模棱两可的机构要先进的多。
再者,警察制度的建立可以直接从根本上让地方执法权归于中央,这对于大明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重要调整,同时也利于中央对地方,包括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
从这些方面来看,朱怡成对史贻直的期望极高,希望史贻直能够用几年的时间一步步完成他的设想,从而进行改变。